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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的行为。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香港地区,任何个人或社团只需花两三千港币就可以注册登记成立出版机构。有些20世纪80年代来港、比较熟悉香港环境的新移民,就在香港正式登记了“出版社”,把书号卖给大陆地区的作者。据统计,这类出版社有黄河文化出版社、亚洲出版社、南洋出版社、长城文化出版社、东方文化出版社等。蓝海文见此,也就在香港批准注册了“马图书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据介绍,公司有600多平米的编辑部,有不坐班的编审十多人,已经出版了数千种图书。不过,这些书大部分都是在大陆出版的图书。他喜欢写诗,着有20余种诗集,习惯称自己的寓所为“造诗楼”,名片上除了董事长头衔之外,还影国际桂冠诗人”、“世界华文诗人协会会长”、“香港诗人协会会长”等自封的头衔。与他联系书号的大陆作

    者多是诗人,此外还有作家、教授、研究员等。由于这些人在信中都表达了在大陆买不到书号、买不起书号的苦衷。他深表同情,因此断然决定:向大陆亏损性地全面开放“国际统一书号”。他宣布:“马书号1991年、1992年的全部免费赠送,1993年的只收成本费300元。”

    后来,他又发了一份《马“国际书号”使用须知》,其中:

    “马图书有限公司向所有支持开放改革的诗人作家和作品(无论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剧本或有价值的学术着作)全面提供‘国际书号’。凡有品格有水准的作家,只要直接来信均可获得。”

    “本公司之‘国际书号’原本不收任何费用,只因支出庞大,现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每个书号象征性地收回‘登记费’人民币200元以弥补管理费的损失。只要将书名、作者简介连同登记费挂号寄来本公司,收信一个星期内,即将‘国际书号’及‘委托出版书’寄出。”

    这份“使用须知”就寄到大陆许多省市文联、作协及作者手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实际上,蓝海文的活动完全违反了国家的有关出版

    管理规定,助长了非法出版活动,加剧了图书市场的混乱。

    他在大陆的代理人叫尚建国,原深圳海出版社的编辑,也是沙市市新世纪文娱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同时以马图书有限公司、香港文学报社出版公司、香港新世纪出版社的名义活动,同时兜售香港7家出版社的书号。他虽然是海社的编辑,但长驻武汉。他兼有三种身份,既是出版社的正式编辑,可以名正言顺地四处联系作者组织书稿;又是香港出版机构的大陆代理人,可以倒卖书号,通过正式途径将拉到的书稿从海出版社抽出来,以香港出版机构的名义出版;还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书商,不但卖书号,也自己组织图书的印刷和发校1992年12月3日,尚建国倒卖香港书号案被列为“12·3专案”处理。1993年3月,尚建国在沙市市被捉拿归案。据调查,他共使用香港书号65个,出书88种,共28万余册。案件涉及24个省市区的80个县市289人及32个印刷厂。用其书号出书的作者共有95人,其中党政干部43人(其中地市级1人,县团级7人,一般干部35人)、教育界人士30人、文艺界人士14人、其他职业8人。

    1994年4月,尚建国被湖北省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对图书质量的管理

    (1)内容质量标准:合格与否以《出版管理条例》第25、26条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编校质量标准:合格与否以差错率是否不超过万分之一为依据。

    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图书编校质量差错主要包括文字差错、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格式差错三类。

    文字差错包括:

    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混用简繁体字的差错;

    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

    外文、少数民族拼音文字、国际音标、汉语拼音的拼写差错;

    字母的大写、正斜体、黑白体误用;

    不同文种的字母混用,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

    科技类图书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文名称,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等差错;

    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使用不规范的差错。(3)设计质量标准(主要涉及图书的整体设计)

    合格:封面、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不合格:以上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4)印制质量标准

    合格与否: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属合格,不符合该规定的图书,属不合格。

    (1)质量检查的范围

    图书的正文、封面、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明文字等。

    对正文质量的检查,若全部正文的字数超过10万字,必须抽查不少于10万字,并且内容(或页码)应该连续;若全部正文不足10万字,必须检查全书。

    (2)质量管理的分级实施

    总局:全国。

    省局:本省级行政区域内。

    主办单位、主管机关:协助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图书出版单位: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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